买卖合同可选择所有权保留买卖
在买卖合同中,对于货物及货款的交付都会予以明确约定,但有时会出现买方收取货物后不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况,为了减少此种风险,卖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所有权保留买卖。
所有权保留买卖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普遍,但其能够通过所有权的保留,从而减少出卖人相应的风险,在我国《合同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履行义务,出卖人可按约定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针对买受人而言,其应按约定履行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出卖人而言,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以降低风险。但应当注意,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建立在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如果没有约定则无从谈起。
当事人应当注意,所有权保留买卖并非万能,其也会存在一些风险,并且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也需要视标的物的具体情况而定,如一些易耗性的产品等就并不适合所有权保留买卖。由于《合同法》中对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非常简单,在实际的合同中如选择所有权保留买卖,还需对价款的支付、标的物的转让、毁损、违约条款、当事人利益保护等方面作出详细约定,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利合同的履行。
(本文作者: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



